赣州市卫生局(赣州卫校和赣南卫生职业学院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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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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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赣州市卫生局,赣州卫校和赣南卫生职业学院区别?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学校,在底蕴上比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高出不少,师资力量强,藏书多,教学水平高一线,但是教学仪器设备方面就比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差了,这是办学久的双刃剑,设备的老旧需要进一步的更新,而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这边购买的设备是肯定更新,更先进,功能更加完善的,新学校的校区也是自然比老牌学校的校区设计更加合理和优秀。
2. 江西各县有哪些看家菜?
1武宁县:棍子鱼
武宁棍子鱼肉质坚实,肌间刺少,味道鲜美,红烧、辣烩都可,是武宁湖区一道特色菜。2永修县:东坡肉永修县一带酒席宴上出的第一菜,必为“东坡肉”。它上席时为两大碗,每碗里盛着一块用稻草扎着的大猪肉。这是当地传统名菜,相传与苏东坡有关。3共青城市:板鸭板鸭是共青城的特产,以其肉嫩、肥而不腻、骨脆、味鲜、香浓、咸而适中、营养丰富而闻名。4濂溪区:三杯石鸡三杯石鸡是庐山一带传统地方菜肴,因烹制时不放汤水,以三杯调味品将鸡焖烂熟透,故名三杯石鸡。此菜酱红,原汁原味,浓香透鼻。5庐山市:渊明豆腐渊明豆腐顾名思义跟陶渊明有关。这是庐山市经久不衰的风味小吃,趁热食之,香软润华、洁白如玉、嫩滑爽口、色香味俱全。6都昌县:豆参都昌豆参以当地盛产的优质乌豆和黄豆为原料,色泽金黄,营养丰富,体形溜圆。经过独特传统工艺加工,有皮薄、肉厚、醇香、味美等特色。7浔阳区:萝卜饼萝卜饼是九江汉族传统名吃 ,以发面、酥面为皮,包入萝卜丝馅,煎制而成。当地人的特色早餐,就着稀饭、豆浆或者牛奶一并食用,别有一番风味。8九江县:鄱阳湖银鱼鄱阳湖银鱼,形体细长光滑,头扁口大,晒干后,似雪白银条,故称“银鱼”。据史料记载,自唐以后,每年都要向皇帝进贡百余斤鄱阳湖银鱼的干品。9彭泽县:米粑彭泽县自古以来盛产大米。而以大米加工做成的米粑,古往今来传留民间。每逢年节喜庆婚丧寿诞,彭泽人均以各样的米粑为佳肴款待来宾。10湖口县:豆豉烧肉湖口县盛产豆豉,其色泽黑亮,香味浓郁,美味可口,用这种豆豉烹饪的“豆豉烧肉”、“辣味凤尾鱼”、“家乡豆腐”等菜肴,已成为湖口名菜。11修水县:哨子哨子是修水县一种历史悠久而富有特色的名点,以境内高山特产山芋、西乡红薯粉为原料,馅以地方特色小料精制而成,清香绵柔,营养丰富,入口即化。12瑞昌县:山药你不一定来过瑞昌,但一定听过瑞昌山药。山药为瑞昌的传统特产,其色白、味鲜、爽嫩可口,具有很好的养生功效。13德安县:糯米水子糯米水子是德安民间的营养食品,吃起来清淡香甜,糯米水子吃在嘴里,滋软软很有味道,而鸡蛋和酒糟桂花浓浓的香味更是诱人。14宁都县:三杯鸡三杯鸡是宁都特色菜,因烹调鸡块时加入甜米酒、猪油、酱油各一小杯,不放汤水,用炭火将鸡块炖熟而得名。15瑞金市:牛肉汤很多瑞金人的一天是从一碗牛肉汤开始的,瑞金牛肉汤是当地传统的汉族名吃,因其汤鲜肉嫩而闻名于世。16于都县:酸菜炒东坡酸菜炒东坡是于都的传统名菜,它是将猪大肠加上本地的一种特殊酸菜即醋果子作为主配料爆炒面成,其色泽素雅,味道酸美,入口滑嫩。17上犹县:包米果上犹包米果因“皮薄润滑、料多爽口”而美名远扬,成了许多外地游客到上犹的必尝美食。18南康区:荷包胙荷包胙,具有荷叶的清香、猪肉的浓香、糯米的幽香,还有几味作料的烈香,吃起来油而不腻,香能饱肚,饭菜合一。19兴国县:四星望月四星望月是兴国县汉族传统菜肴,是1929年4月,毛泽东率红四军转战到赣南时特别点名要的客家美食,该菜品具有“鲜香辣爽”的特点,已被列入“十大赣菜”中。20会昌县:豆干会昌最有名的美食之一当属豆干了,会昌豆干在历史上曾被列为贡品,集香、咸、辣、甘于一体,风味独特,吃后口齿留香,回味无穷。21定南县:酸酒鸭酸酒鸭,定南第一名菜,属于客家菜。鸭子剁成细块,伴以农家酿制的米醋和辣椒,一道味道无穷的酸酒鸭就制作成功了。22章贡区:鱼饼鱼饼是赣州久负盛名的传统风味菜,种类较多。鱼饼色泽金黄、鲜嫩味美、久食不腻。23崇义县:黄姜豆腐黄姜豆腐是崇义特有的客家美食,据悉已有400多年历史。其外黄内白,色金黄、质细嫩、因此得名“黄姜豆腐”。24信丰县:萝卜饺信丰有三宝:酱油、瓜子、萝卜饺。信丰萝卜饺饺皮透明滑润,馅肉香辣味鲜。25寻乌县:酿豆腐酿豆腐是寻乌的一大主打菜,寻乌的酿豆腐有两种,一是酿白豆腐,二是麻包豆腐。寻乌人逢年过节做酿豆腐类似于北方人过年吃饺子。26全南县:磨斋全南磨斋色泽金黄,爽牙可口,具有用纯天然黄柴烧制而成的“灰水”特有的浓香,是喜庆节日招待客人的传统美食。27龙南县:珍珠汤龙南珍珠汤属于客家菜,是用龙南农村家家户户都有的番薯烹调出来的,香味袭人,清爽可口。28赣县:黄元米果黄元米果是赣县客家传统风味小食品,相传曾在明代被列为地方土贡。是采用大禾米加工而成,柔软细嫩、熏香味鲜、爽口易久藏。29安远县:捶捶鱼捶捶鱼汤鲜肉滑,十分可口,是客家人的传统菜。30石城县:芥菜芋子糊芥菜芋子糊:是用煮熟的芋头和煮好的芥菜,同时放入锅中煮透,再加水搅匀成稀糊状即成,吃起来特别香软爽口。31大余县:烫皮在大余县,烫皮是逢年过节的必备食品。大余人吃烫皮的方法有很多种。若把整块的烫皮晒干用沙炒叫炒烫皮;用油炸叫炸烫皮;切成丝状叫烫皮丝。32上饶县:山鸡腿上饶鸡腿使用当地山里野鸡腿制作而成,食之骨酥肉韧,香辣开胃。吃过吗?33广丰区:炒粉广丰炒粉是江西著名的汉族小吃,软硬适中,干湿自如,入口爽滑,香味独特,被誉为“小吃之王”。34余干县:辣椒炒肉余干辣椒炒肉所用的辣椒为当地特产辣椒——余干丰收辣。余干辣椒炒肉具有“辣嘴不辣心,皮薄肉厚”的特点。35鄱阳县:三色鱼鄱阳三色鱼又称百色鱼:指由鄱阳的草鱼、鲫鱼、鲶鱼等鱼混在一起煎煮而成的一道菜肴,被评为上饶十大名菜之一。36弋阳县:龟峰扣肉上饶有一种扣肉吃起来比豆腐更柔软,更爽滑,入口即化,这就是龟峰扣肉,现已是闻名遐迩的特色佳肴。37婺源县:荷包红鲤鱼此菜色泽红亮,肉质细嫩,香鲜微甜,诱人食欲。由于红鲤鱼背宽,头小,尾短,腹部肥大,立放在桌子上,活像个红色荷包,因此称为“荷包红鲤鱼”。?38铅山县:烫粉对于“无烫粉不铅山”的铅山人来说,“一日之计”是从早餐的一碗烫粉开始的。久负盛名的铅山米粉具有熟而脆,香而不腻的特点。39万年县:苦槠豆腐苦槠豆腐是万年人餐桌上的一道美味佳肴,它比豆腐更滑更细,是地道的万年家乡菜。40德兴市:粉蒸肉德兴粉蒸肉是当地每一个餐馆都会做的一道土菜,瘦肉口感细腻,肥肉肥而不腻,入口即化,色香味俱佳。41横峰县:港边鹅横峰港边鹅是横峰县的传统特色名肴,属赣菜系饶帮菜。具有“骨香肉嫩”的特点。42信州区:雄鱼头烧豆腐雄鱼头烧豆腐属赣菜系饶帮菜一支,是上饶市信州区的一道名菜。以鱼头的“味鲜”和豆腐的“鲜美”为一体,风味独具一格。43玉山县:番鸭汤玉山白番鸭素有“鸭中之王”的美誉,其肉质鲜嫩,骨脆肉香,醇爽美口,风味独特。44乐安县:霉鱼乐安霉鱼又称“状元鱼”,这种鱼经过加工后,外表色泽红艳、辛辣有味。味美香辣的霉鱼可以令人胃口大开。45临川区:牛杂临川牛杂以牛肚条为主料,以各种青菜为配料,以独特秘方烹饪而成,口感鲜辣,广受食客的喜爱。46资溪县:酒卤鸡酒卤鸡采用几种江西名酒为卤汁,用高压锅高温卤制,再经热油炸酥,皮脆、肉香、骨酥,食时蘸上味汁,满口生香,回味悠长。47南丰县:鱼丝南丰鱼丝质地嫩滑,清鲜爽口,是南丰传统的汉族名菜。最早是广昌县菠萝乡一带家用菜肴,传入南丰县已有几百年的历史。48金溪县:浒湾油面浒湾油面是金溪县传统名牌产品,古为贡品,人称“龙须贡面”。细如游丝,爽而不腻,滑而不糊,营养丰富,味道鲜美。49黎川县:芋糍芋糍,是黎川特色小吃,用芋子制作。一碗芋糍端在手里,一个圆溜溜的芋糍,不馋才怪。50广昌县:炒捶鱼到广昌做客,席上常有一份捶鱼,所谓捶鱼,并非是某种鱼,而是用鱼和薯粉精工制作而成的似面非面的菜肴。捶鱼又韧又滑,口感爽到爆棚。51宜黄县:焦头笋宜黄焦头笋色泽明亮,笋质嫩滑,汁浓粘口。其有鲜、香、脆、辣,素中带腻的独特风味,是宜黄县传统制法。52崇仁县:麻鸡这可是崇仁最主要的特色,不然怎么叫“麻鸡之乡”呢!53东乡县:神蛋东乡神蛋有蛋中“人参”之美称,是东乡天然黑鸡的杰作。其蛋壳呈绿色,十分特别,称之为“神蛋”,被农业部列为“珍稀保护品种”。54南城县:麻姑茶麻姑茶是南城县麻姑山的特产。麻姑茶具有条索紧结、整匀,色泽银灰翠润,香气鲜浓清高,汤色明亮,滋味甘郁等特点。55东湖区:豫章酥鸭豫章酥鸭顾名思义,南昌古时曾为豫章郡,故南昌又称豫章,豫章酥鸭是当地的一道名菜,色泽红亮,酥香味浓。56西湖区:狮子头鄱阳湖狮子头是南昌地区汉族名菜,制作独特,以猪肉粒、香芋丝等为原料,质地酥软,味道鲜美。57南昌县:向塘烧土鸡向塘烧土鸡以香辣鲜嫩、浓厚的家乡风味而深得江西人的喜爱。58青山湖区:藜蒿炒腊肉在南昌,上至宾馆酒店,下至美食排档,都少不了它的身影。咸香柔软的腊肉,配上藜蒿独特的淡香,吃上一口,唇齿生香,回味无穷。59安义县:花椒鸡花椒鸡是安义的一道地方名菜,它起初的名字叫花椒醋溜鸡,如今这道家乡菜已经成为了许多安义人出门在外难以割舍的家乡味道。60青云谱区:酿冬瓜圈来南昌可以尝一尝这里的酿冬瓜圈,爽口味鲜,形美清淡,在夏天尤为适宜。61湾里区:竹筒粉蒸肠竹筒粉蒸肠是南昌汉族名菜,竹香味浓,酥烂鲜辣。62进贤县:糊羹糊羹又名福羹,是流行于进贤一带的汉族名点,羹浓味美、鲜香适口。63新建区:鳅鱼钻豆腐鳅鱼钻豆腐,南昌民间长久流传的一道名菜。此菜豆腐洁白,味道鲜香味美,汤汁腻香可口,略带辣味,令人垂涎!64吉州区:堆花酒堆花酒是吉州区的特产。酒色清澈、味绵甜、质醇美。以“清壳透明,浓香寓药香,入口绵甜,回味悠长。65青原区:脆笋青原脆笋不仅有竹笋的特有风味,口感脆嫩鲜美,还含有多种氨基酸,自古被称为山珍“菜中珍品”。66吉安县:薄酥饼吉安薄酥饼至今已有100多年的生产历史,具有薄、酥、香、甜、脆五大特色,且薄而不虚、酥而不碎、香而不嫩、甜而不腻。67新干县:三湖桔香鱼丝三湖桔香鱼丝红白相间、色泽分明、桔香鲜嫩。相传,乾隆下江南微服私访途经新干三湖,品尝了三湖桔香鱼丝后,大为赞赏。68永丰县:宸肉相传南宋时,宸妃娘娘突发奇想,提出要吃:“不见精,不见肥,没有骨头,没有皮”的猪肉。永丰县一位苏姓厨师经过九天九夜的苦思冥想,反复试验,终于做成了这道菜。这道菜被称为宸肉,雪白无暇,口感鲜美,入口即化,在永丰民间广为流传。69峡江县:米粉据《辞海》中记载:“米粉以峡江所产最佳,细嫩柔韧、煎炒蒸煮咸宜”。曾被子明朝嘉靖皇帝誉为“贡粉”和冠以“忠贞米粉”的美称。70吉水县:解缙豆花“解缙豆花”以鲜、柔、白、细著称,因解缙而得名。当地人每年在祭祀古代名人解缙时,总会制作出美味的豆花来纪念他。71泰和县:三杯乌鸡三杯乌鸡以泰和县武山乌鸡为原料,烹制时只配一杯甜米酒,一杯香油,一杯酱油,至于砂钵中煨制而成。肉质酥嫩,原汁原味,浓香诱人,味道醇厚。72万安县:鱼头万安鱼头比一般的鱼脑大而肥厚,不仅营养价值高,且头、脑鲜肥嫩,感觉特别爽口。73遂川县:板鸭遂川板鸭有上百年的加工历史,其外形如月琴,其肉干爽肥嫩,咸味适中,骨脆可嚼,尾油丰满,味香可口,被誉为“腊味之王”。74安福县:火腿中国三大火腿之一,其形如柳叶,脚蹄短小,腿身饱满,皮薄肉嫩,精多肥少,色红味香,经久不变质。75永新县:狗肉永新狗肉是永新地区汉族小吃,只要贵宾来了,很多人就会杀狗宴请。永新狗肉,吃起来嫩嫩的、香香的,油不腻,饱而不厌。76井冈山市:烟笋炒腊肉烟笋炒腊肉是井冈山最具代表性的菜肴,烟熏火烤后的笋干看起来黑不溜秋,吃起来则更香更鲜。77昌江区:冷粉景德镇冷粉粉条比较粗,大概半径有0.5厘米左右。其风味独特,物美价廉,备受当地人的喜爱。78珠山区:瓷泥煨鸡瓷泥煨鸡,是景德镇的传统名菜,这道菜鸡身完整、色泽诱人、鸡肉鲜嫩、酥烂飘香、食不嵌齿。79乐平市:白切狗肉乐平狗肉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特别是白切狗肉,制法技艺、色泽晶莹、香味弥久、油而不腻、鲜嫩爽口。80浮梁县:碱水粑浮梁碱水粑是江西省100个赣菜名点“名小吃”之一,碱香浓郁、韧而爽口。81渝水区:水北豆腐新余民间有个“水北豆腐,制作得味,远胜燕窝”的说法,说的就是新余渝水区的水北豆腐。其外表洁白柔软,鲜嫩滑口,配上酱汁,不禁让人食欲大增。82分宜县:麻辣鸭三件分宜人吃麻和辣的口味比川渝更胜一筹,如果来分宜,不妨尝尝这里的麻辣鸭三件,体验一次正宗的分宜麻辣味!83樟树市:清汤樟树清汤有着数百年的历史,从明末清初形成,是一道久享盛名的风味小吃。皮薄馅鲜,风味独特。84丰城市:滑川滑川是一道最具丰城的特色小吃,将红薯粉加上姜汁芝麻等调料,包裹上腌制过的五花肉,入口滑溜,原滋原味,稍动舌头就满嘴香滑窜动。85高安市:腐竹高安腐竹,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高安腐竹生产历史悠久,得益于当地优良的大豆原料和特殊的水质条件。86上高县:蹄花上高蹄花号称江西十大名菜,上高蹄花所用蹄花选用的是蒙山猪,肉质佳、瘦肉率较高。87万载县:剁肉剁肉是一道地道的万载菜,充分体现了万载人爱吃肉爱吃辣的口味,其口味微甜,辣和鲜为主。88宜丰县:烧麦宜丰烧卖是宜丰传统名点,香甜酥烂、入口消融、甜而不腻。89铜鼓县:包圆铜鼓包圆主要采用香芋和红薯粉精制而成,佐以鲜肉、冬笋为馅,口感柔韧爽滑,有润性,营养丰富。90奉新县:勺子肉色泽红亮,肥而不腻,入口浓香,一直是奉新人的最爱~也是迎客必点,说起奉新怎么能不想到勺子肉~这样色香味俱全的菜,你能拒绝么?91靖安县:黄粘饼黄粘饼是靖安县的一种传统小吃,它是用一种叫黄荆叉里烧的碱和用黏性大的米或米粉蒸成的糕。92袁州区:慈化鸡慈化是袁州区最大的乡镇,每逢秋收时节,当地农民用自制的米醋做成醋辣椒,用它与当地土鸡一起烹调,取名慈化鸡。其色泽红亮,口味咸鲜酸辣,回味无穷。93安源区:小炒肉萍乡小炒肉的制作特点就是带汤起锅,有别于其他地方小炒肉的干炒,口味香辣浓郁,典型萍乡风味菜,深受湘菜影响,以香、辣著称。94湘东区:辣子炒熏肉辣子炒薰肉,是萍乡传统菜肴,俗语讲“江西人辣不怕,辣在萍乡”。辣子炒薰肉则是典型的辣菜。95芦溪县:腊芋几腊芋几是萍乡芦溪乡下农村过年熏菜的一个品种,是由新鲜的芋头制作熏制而成,此菜肴味道独特。96上栗县:手撕狗肉手撕狗肉是上栗县传统特色美食。上栗的手撕狗肉实属一绝,肉质看上去纤维较粗,实则鲜嫩易嚼。97莲花县:血鸭在莲花,“莲花血鸭”是家家爱吃,人人喜欢,其色美味香,鲜嫩可口。外地客人来莲花,首选的也是这道特色菜。98贵溪市:捺菜贵溪捺菜,被称为“龙虎山道菜”,是贵溪的风味小吃之一,此菜融鲜、香、嫩、脆、酸、甜、咸、辣为一体,当年天师云游四海,随身携带食之。99月湖区:牛肉丸子汤这里的牛肉丸子汤绝对是汤味浓厚,丸子嫩香,咸香爽口,不信可以去尝尝。100余江县:茄子干茄子干为余江县传统食品,集香、甜、辣、鲜为一体,具有生津开胃、发汗祛寒功效。3. 赣州妇幼保健院是公立还是私立?
是公立的。
一般来说,不论是市级还是县级的妇幼保健院都是公立性质的医院,不是民营的医院,都属于是事业单位,属于公立性质的。一般都是比较正规的。
市妇幼保健院是公立医院,一般想一二线城市妇幼保健院均为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是为了完成和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指令,对妇女儿童提供医疗服务,一般情况下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水平还是不错的,并且市妇幼保健院有一特点就是更加了解当地妇女儿童的疾病以及孕育特点。
4. 赣州卫生学院真的很好吗?
简介:是赣南唯一的一所全日制普通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是国家级重点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是江西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是赣州市职业教育先进学校。
注册资本:15289.98万人民币
5. 需接种第2针的群众怎么办?
根据自己所在社区或者自己第一针剂打针位置通知,或者根据自己的时间位置就近接种。越早越好,不要拖拖拉拉的。[赞][赞][赞][赞][赞][赞]
6. 赣州市三甲医院?
必须是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最好,首先附属医院是属于医学院和省卫生厅直管的三甲综合性医院,还要承担赣南医学院的硕士、本科、专科学生的教学以及科研,不管是医生整体水平还是规模都是赣州最大、江西省前三的。当然每个三甲医院都有自己的优势学科。赣州市人民医院和赣州市市立医院属于赣州市卫生厅,与附属医院层次不同,但也是三甲医院,这三所医院都是赣州的三大综合性三甲医院,但整体附属医院更好。
7.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染防治等公共事务和秩 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 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划分网格单元,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社会化和公共服务市场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履行 城市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弘扬社会公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所管辖区域内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广新旅、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绿地系统、地下综合管廊、停车场所等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公布实施。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临街建筑物及其防护设施保持整齐美观,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三)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的,及时修缮、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依法实施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综合改造。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 下列行为:
(一)改变、破坏外立面或者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改变原有 门窗位置、大小和形状;
(二)在屋顶、楼道、架空层、地下室等部位及住宅小区其 他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下挖建筑物、构筑物底层或者周边地面;
(四)拆除或者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安装防盗网、护栏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墙体安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开工前,工(场)地周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实体围挡,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益广告。
(二)工(场)地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应当硬化。
(三)工(场)地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四)裸露的场地、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的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五)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含余土)应当按照审批规定放置,采取安全措施。建筑垃圾应当交由经核准的单位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六)施工工期在六个月以上或者工程规模中型以上的,工(场)地车辆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七)工程车辆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悬挂车牌,保持车身清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八)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修复因施工损 坏的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地应当遵守前款第二项至四项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或者其他空地上,不得有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含余土)等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面平整,附属设施完好、整洁;
(二)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墩、技术监控 设备等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道路、桥梁 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
(二)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城市道路、桥梁附属设施;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
(四)在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实施河道疏浚、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二)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维护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城市规划同步下地铺设管线,并按照隐蔽方式设置管线附属设施。
(二)现有架空线缆、杆架和控制箱柜等应当根据规划逐步下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三)管线设置应当规范,标志清晰、明显。
(四)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管线安全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征询产权人的意见。
(五)产权人应当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损坏的立即修复、更换;无法立即修复、更换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城市建设施工应当保证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亮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照明设施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防止光污染和过度照明。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景观亮化中使用强力探 照灯和大功率泛光灯等灯具。
景观亮化设施由产权人或者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区域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雨水管网不得混接。已建成的雨污合流排水管网应当根据规划逐步分流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监督和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及周边 区域的日常管理巡查。发现路面、配套设施出现损坏或者影响市 容环境卫生等问题,及时处理或者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产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巡查、管理和维护。发现有丢失、损坏、移位等情形,应当立即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 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 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
(三)对饲养的宠物排出的粪便不及时清理;
(四)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五)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放置到垃圾收集设施以外的场所;
(六)随意倾倒生活、餐厨污水;
(七)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八)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干净整洁。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或者涂装。
古代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的清洗、涂装,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 管理人改正。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满,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设置店招牌匾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产权人、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加强对 店招牌匾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 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维修、更新。
第三十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擅自悬挂商业广告。
禁止擅自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台、公厕等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杆件、树木上张贴、刻画、书写小广告。
第三十一条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或者产权人应当保持门前干净整洁,协助维护市容秩序,爱护花草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占道经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临 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 设摊经营,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市 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市容秩序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承运垃圾、砂石、灰浆、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采取 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 常使用,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三十五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犬类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二)加强对犬只的约束,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避免犬只伤人和夜间扰民。携犬外出时,应当避让行人。
(三)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商场、学校。
(四)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犬。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歌舞、游艺、健身等文体、娱乐场所在经营中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或 者进行商业宣传;
(三)在公园、广场、街道、居民区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等 设备,超出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四)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高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作业;
(五)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期间在居民 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室内装修活动,但是抢修、抢险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 的除外。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 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城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 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净化等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城区焚烧垃圾以及沥青、油毡、橡胶、 塑料、皮革等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九条 在允许燃放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周边人员、建筑、物品的安全 并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
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和种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新建住宅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应当在外立面预留 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位。
没有预留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位的建筑物,安装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时,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当高于 2.5 米。
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不得安装在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共通道上。
第四十一条 城市绿化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
鼓励和推广庭院小区绿化、立体绿化和园林绿化认种认养。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园林绿地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枝;
(二)未经批准砍伐、挖掘树木;
(三)攀爬、污损园林雕塑等景观设施;
(四)种菜、取土、焚烧;
(五)行驶、停放车辆;
(六)其他损坏城市园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园应当保持干净整洁、设施完备、管理 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清洗车辆、衣服等物品;
(二)放养、放生家禽家畜;
(三)擅自种植、采挖植物;
(四)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采砂、取土等;
(五)猎捕鸟兽或者以毒杀、电杀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野生动物;
(六)投放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种;
(七)其他影响生态、环境卫生和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河道、渠道和湖泊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取土,搭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
(二)丢弃动物尸体;
(三)种养蔬菜等植物;
(四)从事烧烤、水上餐饮等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城市江河饮用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 其两侧纵深各一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放牧、旅游、游泳、垂钓、排放污水、停靠机动船舶以及其 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 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
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宾馆酒店、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住宅小区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所。批准建成或者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所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所,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第四十六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施 划临时停车泊位。在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施划的,应当取得产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建筑退让红线公 共服务区域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 障碍。
已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影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铲除临时停 车泊位标线、撤除相关附属设施。
第四十七条 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或者长期占用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章 行政执法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 处罚权;
(二)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 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 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 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其他依法确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经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执法单位不得再行使,但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并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由管理事项或者违法行为发生 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管辖。跨区域或者重大、复杂的违法案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指定管辖。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和涉案材料、物品等一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移送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互联共 享机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查询、复印档案等有关资料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人员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遵守执法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做到公平、 公正、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立必要的办公场所,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备、通讯设备等装备,推进城市管理标准化建设。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 平台,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其他相关领域公共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构建智慧城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 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四)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处理的;
(六)应当移送的案件未按时移送的;
(七)继续行使已交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 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 以下罚款。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 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 四项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逾期 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 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下 罚款。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实体围挡、出入口未进行硬化、对出场车辆 未进行冲洗、对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等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 经核准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 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临 时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时限内 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六项、第八项 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二百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悬挂商业广告的或者 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二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 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 以暂扣其经营工具,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在规 定区域和时段经营,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采取密闭、包 扎、覆盖等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泄 露、遗撒的,责令清理,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未正常使用车 载定位装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二百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密闭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饲养的犬只夜间扰民 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 措施,以及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 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 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 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代为清理的,清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六项 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 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额两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 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 项至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养殖、放牧、垂钓或者排放污水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从事游泳、垂钓等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影响市容市貌超过七日的车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车辆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三日内驶离;逾期未驶离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车辆移至其他场所,并告知车辆所有 人或者使用人申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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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赣州市卫生局,赣州卫校和赣南卫生职业学院区别?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学校,在底蕴上比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高出不少,师资力量强,藏书多,教学水平高一线,但是教学仪器设备方面就比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差了,这是办学久的双刃剑,设备的老旧需要进一步的更新,而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这边购买的设备是肯定更新,更先进,功能更加完善的,新学校的校区也是自然比老牌学校的校区设计更加合理和优秀。
2. 江西各县有哪些看家菜?
1武宁县:棍子鱼
武宁棍子鱼肉质坚实,肌间刺少,味道鲜美,红烧、辣烩都可,是武宁湖区一道特色菜。2永修县:东坡肉永修县一带酒席宴上出的第一菜,必为“东坡肉”。它上席时为两大碗,每碗里盛着一块用稻草扎着的大猪肉。这是当地传统名菜,相传与苏东坡有关。3共青城市:板鸭板鸭是共青城的特产,以其肉嫩、肥而不腻、骨脆、味鲜、香浓、咸而适中、营养丰富而闻名。4濂溪区:三杯石鸡三杯石鸡是庐山一带传统地方菜肴,因烹制时不放汤水,以三杯调味品将鸡焖烂熟透,故名三杯石鸡。此菜酱红,原汁原味,浓香透鼻。5庐山市:渊明豆腐渊明豆腐顾名思义跟陶渊明有关。这是庐山市经久不衰的风味小吃,趁热食之,香软润华、洁白如玉、嫩滑爽口、色香味俱全。6都昌县:豆参都昌豆参以当地盛产的优质乌豆和黄豆为原料,色泽金黄,营养丰富,体形溜圆。经过独特传统工艺加工,有皮薄、肉厚、醇香、味美等特色。7浔阳区:萝卜饼萝卜饼是九江汉族传统名吃 ,以发面、酥面为皮,包入萝卜丝馅,煎制而成。当地人的特色早餐,就着稀饭、豆浆或者牛奶一并食用,别有一番风味。8九江县:鄱阳湖银鱼鄱阳湖银鱼,形体细长光滑,头扁口大,晒干后,似雪白银条,故称“银鱼”。据史料记载,自唐以后,每年都要向皇帝进贡百余斤鄱阳湖银鱼的干品。9彭泽县:米粑彭泽县自古以来盛产大米。而以大米加工做成的米粑,古往今来传留民间。每逢年节喜庆婚丧寿诞,彭泽人均以各样的米粑为佳肴款待来宾。10湖口县:豆豉烧肉湖口县盛产豆豉,其色泽黑亮,香味浓郁,美味可口,用这种豆豉烹饪的“豆豉烧肉”、“辣味凤尾鱼”、“家乡豆腐”等菜肴,已成为湖口名菜。11修水县:哨子哨子是修水县一种历史悠久而富有特色的名点,以境内高山特产山芋、西乡红薯粉为原料,馅以地方特色小料精制而成,清香绵柔,营养丰富,入口即化。12瑞昌县:山药你不一定来过瑞昌,但一定听过瑞昌山药。山药为瑞昌的传统特产,其色白、味鲜、爽嫩可口,具有很好的养生功效。13德安县:糯米水子糯米水子是德安民间的营养食品,吃起来清淡香甜,糯米水子吃在嘴里,滋软软很有味道,而鸡蛋和酒糟桂花浓浓的香味更是诱人。14宁都县:三杯鸡三杯鸡是宁都特色菜,因烹调鸡块时加入甜米酒、猪油、酱油各一小杯,不放汤水,用炭火将鸡块炖熟而得名。15瑞金市:牛肉汤很多瑞金人的一天是从一碗牛肉汤开始的,瑞金牛肉汤是当地传统的汉族名吃,因其汤鲜肉嫩而闻名于世。16于都县:酸菜炒东坡酸菜炒东坡是于都的传统名菜,它是将猪大肠加上本地的一种特殊酸菜即醋果子作为主配料爆炒面成,其色泽素雅,味道酸美,入口滑嫩。17上犹县:包米果上犹包米果因“皮薄润滑、料多爽口”而美名远扬,成了许多外地游客到上犹的必尝美食。18南康区:荷包胙荷包胙,具有荷叶的清香、猪肉的浓香、糯米的幽香,还有几味作料的烈香,吃起来油而不腻,香能饱肚,饭菜合一。19兴国县:四星望月四星望月是兴国县汉族传统菜肴,是1929年4月,毛泽东率红四军转战到赣南时特别点名要的客家美食,该菜品具有“鲜香辣爽”的特点,已被列入“十大赣菜”中。20会昌县:豆干会昌最有名的美食之一当属豆干了,会昌豆干在历史上曾被列为贡品,集香、咸、辣、甘于一体,风味独特,吃后口齿留香,回味无穷。21定南县:酸酒鸭酸酒鸭,定南第一名菜,属于客家菜。鸭子剁成细块,伴以农家酿制的米醋和辣椒,一道味道无穷的酸酒鸭就制作成功了。22章贡区:鱼饼鱼饼是赣州久负盛名的传统风味菜,种类较多。鱼饼色泽金黄、鲜嫩味美、久食不腻。23崇义县:黄姜豆腐黄姜豆腐是崇义特有的客家美食,据悉已有400多年历史。其外黄内白,色金黄、质细嫩、因此得名“黄姜豆腐”。24信丰县:萝卜饺信丰有三宝:酱油、瓜子、萝卜饺。信丰萝卜饺饺皮透明滑润,馅肉香辣味鲜。25寻乌县:酿豆腐酿豆腐是寻乌的一大主打菜,寻乌的酿豆腐有两种,一是酿白豆腐,二是麻包豆腐。寻乌人逢年过节做酿豆腐类似于北方人过年吃饺子。26全南县:磨斋全南磨斋色泽金黄,爽牙可口,具有用纯天然黄柴烧制而成的“灰水”特有的浓香,是喜庆节日招待客人的传统美食。27龙南县:珍珠汤龙南珍珠汤属于客家菜,是用龙南农村家家户户都有的番薯烹调出来的,香味袭人,清爽可口。28赣县:黄元米果黄元米果是赣县客家传统风味小食品,相传曾在明代被列为地方土贡。是采用大禾米加工而成,柔软细嫩、熏香味鲜、爽口易久藏。29安远县:捶捶鱼捶捶鱼汤鲜肉滑,十分可口,是客家人的传统菜。30石城县:芥菜芋子糊芥菜芋子糊:是用煮熟的芋头和煮好的芥菜,同时放入锅中煮透,再加水搅匀成稀糊状即成,吃起来特别香软爽口。31大余县:烫皮在大余县,烫皮是逢年过节的必备食品。大余人吃烫皮的方法有很多种。若把整块的烫皮晒干用沙炒叫炒烫皮;用油炸叫炸烫皮;切成丝状叫烫皮丝。32上饶县:山鸡腿上饶鸡腿使用当地山里野鸡腿制作而成,食之骨酥肉韧,香辣开胃。吃过吗?33广丰区:炒粉广丰炒粉是江西著名的汉族小吃,软硬适中,干湿自如,入口爽滑,香味独特,被誉为“小吃之王”。34余干县:辣椒炒肉余干辣椒炒肉所用的辣椒为当地特产辣椒——余干丰收辣。余干辣椒炒肉具有“辣嘴不辣心,皮薄肉厚”的特点。35鄱阳县:三色鱼鄱阳三色鱼又称百色鱼:指由鄱阳的草鱼、鲫鱼、鲶鱼等鱼混在一起煎煮而成的一道菜肴,被评为上饶十大名菜之一。36弋阳县:龟峰扣肉上饶有一种扣肉吃起来比豆腐更柔软,更爽滑,入口即化,这就是龟峰扣肉,现已是闻名遐迩的特色佳肴。37婺源县:荷包红鲤鱼此菜色泽红亮,肉质细嫩,香鲜微甜,诱人食欲。由于红鲤鱼背宽,头小,尾短,腹部肥大,立放在桌子上,活像个红色荷包,因此称为“荷包红鲤鱼”。?38铅山县:烫粉对于“无烫粉不铅山”的铅山人来说,“一日之计”是从早餐的一碗烫粉开始的。久负盛名的铅山米粉具有熟而脆,香而不腻的特点。39万年县:苦槠豆腐苦槠豆腐是万年人餐桌上的一道美味佳肴,它比豆腐更滑更细,是地道的万年家乡菜。40德兴市:粉蒸肉德兴粉蒸肉是当地每一个餐馆都会做的一道土菜,瘦肉口感细腻,肥肉肥而不腻,入口即化,色香味俱佳。41横峰县:港边鹅横峰港边鹅是横峰县的传统特色名肴,属赣菜系饶帮菜。具有“骨香肉嫩”的特点。42信州区:雄鱼头烧豆腐雄鱼头烧豆腐属赣菜系饶帮菜一支,是上饶市信州区的一道名菜。以鱼头的“味鲜”和豆腐的“鲜美”为一体,风味独具一格。43玉山县:番鸭汤玉山白番鸭素有“鸭中之王”的美誉,其肉质鲜嫩,骨脆肉香,醇爽美口,风味独特。44乐安县:霉鱼乐安霉鱼又称“状元鱼”,这种鱼经过加工后,外表色泽红艳、辛辣有味。味美香辣的霉鱼可以令人胃口大开。45临川区:牛杂临川牛杂以牛肚条为主料,以各种青菜为配料,以独特秘方烹饪而成,口感鲜辣,广受食客的喜爱。46资溪县:酒卤鸡酒卤鸡采用几种江西名酒为卤汁,用高压锅高温卤制,再经热油炸酥,皮脆、肉香、骨酥,食时蘸上味汁,满口生香,回味悠长。47南丰县:鱼丝南丰鱼丝质地嫩滑,清鲜爽口,是南丰传统的汉族名菜。最早是广昌县菠萝乡一带家用菜肴,传入南丰县已有几百年的历史。48金溪县:浒湾油面浒湾油面是金溪县传统名牌产品,古为贡品,人称“龙须贡面”。细如游丝,爽而不腻,滑而不糊,营养丰富,味道鲜美。49黎川县:芋糍芋糍,是黎川特色小吃,用芋子制作。一碗芋糍端在手里,一个圆溜溜的芋糍,不馋才怪。50广昌县:炒捶鱼到广昌做客,席上常有一份捶鱼,所谓捶鱼,并非是某种鱼,而是用鱼和薯粉精工制作而成的似面非面的菜肴。捶鱼又韧又滑,口感爽到爆棚。51宜黄县:焦头笋宜黄焦头笋色泽明亮,笋质嫩滑,汁浓粘口。其有鲜、香、脆、辣,素中带腻的独特风味,是宜黄县传统制法。52崇仁县:麻鸡这可是崇仁最主要的特色,不然怎么叫“麻鸡之乡”呢!53东乡县:神蛋东乡神蛋有蛋中“人参”之美称,是东乡天然黑鸡的杰作。其蛋壳呈绿色,十分特别,称之为“神蛋”,被农业部列为“珍稀保护品种”。54南城县:麻姑茶麻姑茶是南城县麻姑山的特产。麻姑茶具有条索紧结、整匀,色泽银灰翠润,香气鲜浓清高,汤色明亮,滋味甘郁等特点。55东湖区:豫章酥鸭豫章酥鸭顾名思义,南昌古时曾为豫章郡,故南昌又称豫章,豫章酥鸭是当地的一道名菜,色泽红亮,酥香味浓。56西湖区:狮子头鄱阳湖狮子头是南昌地区汉族名菜,制作独特,以猪肉粒、香芋丝等为原料,质地酥软,味道鲜美。57南昌县:向塘烧土鸡向塘烧土鸡以香辣鲜嫩、浓厚的家乡风味而深得江西人的喜爱。58青山湖区:藜蒿炒腊肉在南昌,上至宾馆酒店,下至美食排档,都少不了它的身影。咸香柔软的腊肉,配上藜蒿独特的淡香,吃上一口,唇齿生香,回味无穷。59安义县:花椒鸡花椒鸡是安义的一道地方名菜,它起初的名字叫花椒醋溜鸡,如今这道家乡菜已经成为了许多安义人出门在外难以割舍的家乡味道。60青云谱区:酿冬瓜圈来南昌可以尝一尝这里的酿冬瓜圈,爽口味鲜,形美清淡,在夏天尤为适宜。61湾里区:竹筒粉蒸肠竹筒粉蒸肠是南昌汉族名菜,竹香味浓,酥烂鲜辣。62进贤县:糊羹糊羹又名福羹,是流行于进贤一带的汉族名点,羹浓味美、鲜香适口。63新建区:鳅鱼钻豆腐鳅鱼钻豆腐,南昌民间长久流传的一道名菜。此菜豆腐洁白,味道鲜香味美,汤汁腻香可口,略带辣味,令人垂涎!64吉州区:堆花酒堆花酒是吉州区的特产。酒色清澈、味绵甜、质醇美。以“清壳透明,浓香寓药香,入口绵甜,回味悠长。65青原区:脆笋青原脆笋不仅有竹笋的特有风味,口感脆嫩鲜美,还含有多种氨基酸,自古被称为山珍“菜中珍品”。66吉安县:薄酥饼吉安薄酥饼至今已有100多年的生产历史,具有薄、酥、香、甜、脆五大特色,且薄而不虚、酥而不碎、香而不嫩、甜而不腻。67新干县:三湖桔香鱼丝三湖桔香鱼丝红白相间、色泽分明、桔香鲜嫩。相传,乾隆下江南微服私访途经新干三湖,品尝了三湖桔香鱼丝后,大为赞赏。68永丰县:宸肉相传南宋时,宸妃娘娘突发奇想,提出要吃:“不见精,不见肥,没有骨头,没有皮”的猪肉。永丰县一位苏姓厨师经过九天九夜的苦思冥想,反复试验,终于做成了这道菜。这道菜被称为宸肉,雪白无暇,口感鲜美,入口即化,在永丰民间广为流传。69峡江县:米粉据《辞海》中记载:“米粉以峡江所产最佳,细嫩柔韧、煎炒蒸煮咸宜”。曾被子明朝嘉靖皇帝誉为“贡粉”和冠以“忠贞米粉”的美称。70吉水县:解缙豆花“解缙豆花”以鲜、柔、白、细著称,因解缙而得名。当地人每年在祭祀古代名人解缙时,总会制作出美味的豆花来纪念他。71泰和县:三杯乌鸡三杯乌鸡以泰和县武山乌鸡为原料,烹制时只配一杯甜米酒,一杯香油,一杯酱油,至于砂钵中煨制而成。肉质酥嫩,原汁原味,浓香诱人,味道醇厚。72万安县:鱼头万安鱼头比一般的鱼脑大而肥厚,不仅营养价值高,且头、脑鲜肥嫩,感觉特别爽口。73遂川县:板鸭遂川板鸭有上百年的加工历史,其外形如月琴,其肉干爽肥嫩,咸味适中,骨脆可嚼,尾油丰满,味香可口,被誉为“腊味之王”。74安福县:火腿中国三大火腿之一,其形如柳叶,脚蹄短小,腿身饱满,皮薄肉嫩,精多肥少,色红味香,经久不变质。75永新县:狗肉永新狗肉是永新地区汉族小吃,只要贵宾来了,很多人就会杀狗宴请。永新狗肉,吃起来嫩嫩的、香香的,油不腻,饱而不厌。76井冈山市:烟笋炒腊肉烟笋炒腊肉是井冈山最具代表性的菜肴,烟熏火烤后的笋干看起来黑不溜秋,吃起来则更香更鲜。77昌江区:冷粉景德镇冷粉粉条比较粗,大概半径有0.5厘米左右。其风味独特,物美价廉,备受当地人的喜爱。78珠山区:瓷泥煨鸡瓷泥煨鸡,是景德镇的传统名菜,这道菜鸡身完整、色泽诱人、鸡肉鲜嫩、酥烂飘香、食不嵌齿。79乐平市:白切狗肉乐平狗肉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特别是白切狗肉,制法技艺、色泽晶莹、香味弥久、油而不腻、鲜嫩爽口。80浮梁县:碱水粑浮梁碱水粑是江西省100个赣菜名点“名小吃”之一,碱香浓郁、韧而爽口。81渝水区:水北豆腐新余民间有个“水北豆腐,制作得味,远胜燕窝”的说法,说的就是新余渝水区的水北豆腐。其外表洁白柔软,鲜嫩滑口,配上酱汁,不禁让人食欲大增。82分宜县:麻辣鸭三件分宜人吃麻和辣的口味比川渝更胜一筹,如果来分宜,不妨尝尝这里的麻辣鸭三件,体验一次正宗的分宜麻辣味!83樟树市:清汤樟树清汤有着数百年的历史,从明末清初形成,是一道久享盛名的风味小吃。皮薄馅鲜,风味独特。84丰城市:滑川滑川是一道最具丰城的特色小吃,将红薯粉加上姜汁芝麻等调料,包裹上腌制过的五花肉,入口滑溜,原滋原味,稍动舌头就满嘴香滑窜动。85高安市:腐竹高安腐竹,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高安腐竹生产历史悠久,得益于当地优良的大豆原料和特殊的水质条件。86上高县:蹄花上高蹄花号称江西十大名菜,上高蹄花所用蹄花选用的是蒙山猪,肉质佳、瘦肉率较高。87万载县:剁肉剁肉是一道地道的万载菜,充分体现了万载人爱吃肉爱吃辣的口味,其口味微甜,辣和鲜为主。88宜丰县:烧麦宜丰烧卖是宜丰传统名点,香甜酥烂、入口消融、甜而不腻。89铜鼓县:包圆铜鼓包圆主要采用香芋和红薯粉精制而成,佐以鲜肉、冬笋为馅,口感柔韧爽滑,有润性,营养丰富。90奉新县:勺子肉色泽红亮,肥而不腻,入口浓香,一直是奉新人的最爱~也是迎客必点,说起奉新怎么能不想到勺子肉~这样色香味俱全的菜,你能拒绝么?91靖安县:黄粘饼黄粘饼是靖安县的一种传统小吃,它是用一种叫黄荆叉里烧的碱和用黏性大的米或米粉蒸成的糕。92袁州区:慈化鸡慈化是袁州区最大的乡镇,每逢秋收时节,当地农民用自制的米醋做成醋辣椒,用它与当地土鸡一起烹调,取名慈化鸡。其色泽红亮,口味咸鲜酸辣,回味无穷。93安源区:小炒肉萍乡小炒肉的制作特点就是带汤起锅,有别于其他地方小炒肉的干炒,口味香辣浓郁,典型萍乡风味菜,深受湘菜影响,以香、辣著称。94湘东区:辣子炒熏肉辣子炒薰肉,是萍乡传统菜肴,俗语讲“江西人辣不怕,辣在萍乡”。辣子炒薰肉则是典型的辣菜。95芦溪县:腊芋几腊芋几是萍乡芦溪乡下农村过年熏菜的一个品种,是由新鲜的芋头制作熏制而成,此菜肴味道独特。96上栗县:手撕狗肉手撕狗肉是上栗县传统特色美食。上栗的手撕狗肉实属一绝,肉质看上去纤维较粗,实则鲜嫩易嚼。97莲花县:血鸭在莲花,“莲花血鸭”是家家爱吃,人人喜欢,其色美味香,鲜嫩可口。外地客人来莲花,首选的也是这道特色菜。98贵溪市:捺菜贵溪捺菜,被称为“龙虎山道菜”,是贵溪的风味小吃之一,此菜融鲜、香、嫩、脆、酸、甜、咸、辣为一体,当年天师云游四海,随身携带食之。99月湖区:牛肉丸子汤这里的牛肉丸子汤绝对是汤味浓厚,丸子嫩香,咸香爽口,不信可以去尝尝。100余江县:茄子干茄子干为余江县传统食品,集香、甜、辣、鲜为一体,具有生津开胃、发汗祛寒功效。3. 赣州妇幼保健院是公立还是私立?
是公立的。
一般来说,不论是市级还是县级的妇幼保健院都是公立性质的医院,不是民营的医院,都属于是事业单位,属于公立性质的。一般都是比较正规的。
市妇幼保健院是公立医院,一般想一二线城市妇幼保健院均为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是为了完成和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指令,对妇女儿童提供医疗服务,一般情况下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水平还是不错的,并且市妇幼保健院有一特点就是更加了解当地妇女儿童的疾病以及孕育特点。
4. 赣州卫生学院真的很好吗?
简介:是赣南唯一的一所全日制普通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是国家级重点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是江西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是赣州市职业教育先进学校。
注册资本:15289.98万人民币
5. 需接种第2针的群众怎么办?
根据自己所在社区或者自己第一针剂打针位置通知,或者根据自己的时间位置就近接种。越早越好,不要拖拖拉拉的。[赞][赞][赞][赞][赞][赞]
6. 赣州市三甲医院?
必须是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最好,首先附属医院是属于医学院和省卫生厅直管的三甲综合性医院,还要承担赣南医学院的硕士、本科、专科学生的教学以及科研,不管是医生整体水平还是规模都是赣州最大、江西省前三的。当然每个三甲医院都有自己的优势学科。赣州市人民医院和赣州市市立医院属于赣州市卫生厅,与附属医院层次不同,但也是三甲医院,这三所医院都是赣州的三大综合性三甲医院,但整体附属医院更好。
7.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染防治等公共事务和秩 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 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划分网格单元,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社会化和公共服务市场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履行 城市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弘扬社会公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所管辖区域内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广新旅、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绿地系统、地下综合管廊、停车场所等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公布实施。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临街建筑物及其防护设施保持整齐美观,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三)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的,及时修缮、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依法实施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综合改造。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 下列行为:
(一)改变、破坏外立面或者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改变原有 门窗位置、大小和形状;
(二)在屋顶、楼道、架空层、地下室等部位及住宅小区其 他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下挖建筑物、构筑物底层或者周边地面;
(四)拆除或者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安装防盗网、护栏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墙体安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开工前,工(场)地周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实体围挡,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益广告。
(二)工(场)地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应当硬化。
(三)工(场)地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四)裸露的场地、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的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五)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含余土)应当按照审批规定放置,采取安全措施。建筑垃圾应当交由经核准的单位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六)施工工期在六个月以上或者工程规模中型以上的,工(场)地车辆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七)工程车辆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悬挂车牌,保持车身清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八)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修复因施工损 坏的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地应当遵守前款第二项至四项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或者其他空地上,不得有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含余土)等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面平整,附属设施完好、整洁;
(二)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墩、技术监控 设备等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道路、桥梁 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
(二)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城市道路、桥梁附属设施;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
(四)在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实施河道疏浚、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二)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维护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城市规划同步下地铺设管线,并按照隐蔽方式设置管线附属设施。
(二)现有架空线缆、杆架和控制箱柜等应当根据规划逐步下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三)管线设置应当规范,标志清晰、明显。
(四)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管线安全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征询产权人的意见。
(五)产权人应当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损坏的立即修复、更换;无法立即修复、更换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城市建设施工应当保证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亮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照明设施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防止光污染和过度照明。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景观亮化中使用强力探 照灯和大功率泛光灯等灯具。
景观亮化设施由产权人或者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区域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雨水管网不得混接。已建成的雨污合流排水管网应当根据规划逐步分流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监督和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及周边 区域的日常管理巡查。发现路面、配套设施出现损坏或者影响市 容环境卫生等问题,及时处理或者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产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巡查、管理和维护。发现有丢失、损坏、移位等情形,应当立即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 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 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
(三)对饲养的宠物排出的粪便不及时清理;
(四)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五)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放置到垃圾收集设施以外的场所;
(六)随意倾倒生活、餐厨污水;
(七)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八)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干净整洁。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或者涂装。
古代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的清洗、涂装,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 管理人改正。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满,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设置店招牌匾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产权人、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加强对 店招牌匾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 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维修、更新。
第三十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擅自悬挂商业广告。
禁止擅自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台、公厕等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杆件、树木上张贴、刻画、书写小广告。
第三十一条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或者产权人应当保持门前干净整洁,协助维护市容秩序,爱护花草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占道经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临 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 设摊经营,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市 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市容秩序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承运垃圾、砂石、灰浆、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采取 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 常使用,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三十五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犬类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二)加强对犬只的约束,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避免犬只伤人和夜间扰民。携犬外出时,应当避让行人。
(三)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商场、学校。
(四)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犬。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歌舞、游艺、健身等文体、娱乐场所在经营中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或 者进行商业宣传;
(三)在公园、广场、街道、居民区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等 设备,超出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四)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高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作业;
(五)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期间在居民 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室内装修活动,但是抢修、抢险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 的除外。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 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城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 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净化等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城区焚烧垃圾以及沥青、油毡、橡胶、 塑料、皮革等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九条 在允许燃放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周边人员、建筑、物品的安全 并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
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和种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新建住宅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应当在外立面预留 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位。
没有预留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位的建筑物,安装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时,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当高于 2.5 米。
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不得安装在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共通道上。
第四十一条 城市绿化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
鼓励和推广庭院小区绿化、立体绿化和园林绿化认种认养。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园林绿地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枝;
(二)未经批准砍伐、挖掘树木;
(三)攀爬、污损园林雕塑等景观设施;
(四)种菜、取土、焚烧;
(五)行驶、停放车辆;
(六)其他损坏城市园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园应当保持干净整洁、设施完备、管理 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清洗车辆、衣服等物品;
(二)放养、放生家禽家畜;
(三)擅自种植、采挖植物;
(四)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采砂、取土等;
(五)猎捕鸟兽或者以毒杀、电杀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野生动物;
(六)投放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种;
(七)其他影响生态、环境卫生和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河道、渠道和湖泊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取土,搭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
(二)丢弃动物尸体;
(三)种养蔬菜等植物;
(四)从事烧烤、水上餐饮等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城市江河饮用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 其两侧纵深各一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放牧、旅游、游泳、垂钓、排放污水、停靠机动船舶以及其 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 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
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宾馆酒店、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住宅小区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所。批准建成或者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所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所,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第四十六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施 划临时停车泊位。在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施划的,应当取得产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建筑退让红线公 共服务区域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 障碍。
已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影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铲除临时停 车泊位标线、撤除相关附属设施。
第四十七条 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或者长期占用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章 行政执法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 处罚权;
(二)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 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 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 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其他依法确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经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执法单位不得再行使,但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并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由管理事项或者违法行为发生 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管辖。跨区域或者重大、复杂的违法案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指定管辖。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和涉案材料、物品等一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移送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互联共 享机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查询、复印档案等有关资料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人员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遵守执法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做到公平、 公正、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立必要的办公场所,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备、通讯设备等装备,推进城市管理标准化建设。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 平台,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其他相关领域公共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构建智慧城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 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四)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处理的;
(六)应当移送的案件未按时移送的;
(七)继续行使已交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 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 以下罚款。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 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 四项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逾期 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 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下 罚款。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实体围挡、出入口未进行硬化、对出场车辆 未进行冲洗、对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等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 经核准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 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临 时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时限内 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六项、第八项 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二百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悬挂商业广告的或者 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二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 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 以暂扣其经营工具,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在规 定区域和时段经营,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采取密闭、包 扎、覆盖等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泄 露、遗撒的,责令清理,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未正常使用车 载定位装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二百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密闭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饲养的犬只夜间扰民 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 措施,以及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 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 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 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代为清理的,清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六项 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 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额两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 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 项至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养殖、放牧、垂钓或者排放污水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从事游泳、垂钓等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影响市容市貌超过七日的车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车辆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三日内驶离;逾期未驶离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车辆移至其他场所,并告知车辆所有 人或者使用人申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